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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14:59:41 GMT 10
制度的犯罪只有在税收确定后才具有典型性,从而将行政领域与刑事领域之间强制性联系的情况纳入法律体系,因为犯罪的存在取决于决定税务机关不得上诉。 这种具有约束力的概括性理解的实际意义具有非凡的重要性,因为在缺乏实质性(即犯罪的物质存在)的情况下,甚至不能容忍发起警察/部委调查。 因此,在行政手段用尽之前,逃税的纳税人不能因此受到刑事调查,这意味着任何刑事预防措施——无论是财产的还是个人的——都不能采取对他不利的措施。 事实证明,不幸且非法的是,刑事检察机构找到了一种规避该制度的方案,利用第三个犯罪人物对尚未明确登记在主动债务中的税收抵免发起隐秘的调查:犯罪团伙罪,规定CP 第 288 条。 这种犯罪类型在检察官办公室和司法警察手中扮演着小丑的角色,被不当指责为允许在最终评估税款之前对被调查者采取早期限制措施,明显规避SV 24。 犯罪类型的犯罪团伙本身就已经颇受诟病,因为它除了通过惩罚没有犯下任 手机号码数据 何其他罪行的个人来配置刑事保护的真实预期之外,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利益受到保护。 这是因为,众所周知,为了使犯罪协会得以完善,甚至不需要该协会实施任何犯罪,即使是在不确定的未来,仅仅计划进行明显犯罪活动的人们的聚会就足够了。 这就是调查机构的诡计所在:由于犯罪协会的改善并不需要实施任何其他犯罪才能使其保持配置状态,因此将登记在一组税收抵免的活跃债务中的期望用作足以认定犯罪关联的条件。 就好像《刑事诉讼法》第 288 条规定的基本“罪行”是根据税收抵免进行核实的,即使在未来,这些税收抵免最终可能会得到明确的释放。 因此,以惩罚主义的名义发现了爆炸性的组合,因为商人可能会因犯罪团伙罪而受到刑事调查,其理由是可能将其税收抵免登记在主动债务中。在口头上,只有协会才会进行调查,但很明显,在实践中,应得的贡品在最终登记之前正在接受调查。 更大的问题是,从此以后,警察当局和检察院可以向法庭寻求——不是直接基于逃税,而是基于犯罪关联,采取搜查、扣押和限制等措施。被调查者的价值观,除了预防性逮捕本身。 因此,不幸的是,人们发现了一种绕过 SV 24 指挥的方法,从法律体系中消除了刑事和行政领域独立性唯一公认的例外。 这个问题源于对刑事保护预期的犯罪类型的不当结合,例如犯罪团伙、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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